《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“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保存受理的急救信息资料,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。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、复制。”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本条例,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,现将查询急救信息资料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:
一、公安、检察院、法院、律师事务所、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,为了办案或查明事件真相,可以调取急救信息资料。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查询复制。
二、查询急救信息资料采取实名登记制度,在门卫处进行登记,经核实情况,方可办理有关事宜。
三、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,可以查询急救信息资料:
1.公安、检察院、法院、律师事务所、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,相关人员需提供工作证件、单位介绍信、身份证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;
2.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;
3.患者家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,能证明其亲属关系的户口本或介绍信及其复印件;
4.其他人须提供患者本人的委托书,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。
四、查询急救信息资料的人员,按照如下流程办理:救援中心办公室审核相关证件和资料——开具介绍信——中心调度科根据介绍信调取相关急救信息。联系电话:68090120
五、下列情形不予受理:
1.查询人未能提交以上规定材料的;
2.申请查询内容超出查询范围和《条例》规定时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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